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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程先生問:我想將房子贈與給6歲的兒子,但聽朋友說這樣的法律行為無效,


會有這樣的情況?

  


ANS:


程先生的兒子在民法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6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程先生必須代兒子接受贈與契約和


代為受讓房子所有權,所以程先生在債權和物權行為上違反民法第106條自己代


理的規定屬法效之法律行為。




本案例代理人與本人並無任何利害衝突,而民法第106條的立法目的是在保護被


代理人,而非限制被代理人的利益。故經由目的性限縮使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向未成年人為贈與之法律行為有效。所以程先生贈與兒子房子的法律行為是有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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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