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房屋稅」,係指舉凡地面房屋,或是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


改良物都要固定課徵的財產稅。


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其所有權屬與使用狀況,區分如下


 



  • 房屋所有人─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

             屋所有人。



  • 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由共有人推舉一人繳納。

  • 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代繳義務人

 


  • 共有房屋未推舉代表人繳納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人所代繳

              之房屋稅稅款,除其應負擔部分外,對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於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現住人或管

             理人繳納。



  • 出租房屋,應由承租人代繳,並抵扣房租。

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分別按下列稅率課稅



 


































類別課徵標準稅率教育捐
住家用按房屋現值1.2%
營業用按房屋現值3%

  • 台北市另加房屋現值的1%做為教育捐
  • 台灣省則另加收房屋稅本稅額的30%作為教育捐
取得工廠登記證之合法工廠按房屋現值按營業稅率之一半(1.5%)

  • 台北市另加房屋現值的1%做為教育捐
  • 台灣省則另加房屋稅本稅額的30%作為教育捐
非住家非營業用如補習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等使用房屋按房屋現值2%
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
1/6)
按房屋現值

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或非住家稅率課稅


 


 

課徵期間與開徵日期

 

房屋稅係採會計年制徵收,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為一個月。其開徵日期


為每年五月一日開徵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房屋標準價格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直轄市由市政


府公告之,各縣(市)於呈請省政府核定後公告之;如因物價總指數有百分


之三十以上增減時,應重行評定之。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適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

             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房屋稅之減免規定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收房屋稅



 



  •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



  •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

             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



  •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八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

             、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


              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以下者。

  •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房屋現值之申報

 


  • 凡新建房屋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

             索取房屋稅申報書,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


             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 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申報時應檢附─ 申報書、房屋平面圖(含立面圖及

             剖面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申請書、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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