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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陳先生問:我最近想要出售祖產土地,不過家族中卻有人不同意,


請問這樣該如何處理買賣事宜?


ANS:


 


家族共同繼承並持有一筆土地及建物,因為人數及應有部份已超過土


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有部份計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所以可以出售該筆房地,但在簽訂買賣契約後,要發函給家


族親屬。提醒陳先生發函內容應註明親屬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該


房,並於文到10日內表是否要優先承購,如果逾期未表示者,視同


放棄優先承購權。為避免事後發生糾紛,簽立買賣契約時要加註如


果在10日內以同一價格承購時買賣契約書無效,雙方不得向他方主


張返還已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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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