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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陳先生問:我最近想要出售祖產土地,不過家族中卻有人不同意,
請問這樣該如何處理買賣事宜?
ANS:
家族共同繼承並持有一筆土地及建物,因為人數及應有部份已超過土
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有部份計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所以可以出售該筆房地,但在簽訂買賣契約後,要發函給家
族親屬。提醒陳先生發函內容應註明親屬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該
房,並於文到10日內表是否要優先承購,如果逾期未表示者,視同
放棄優先承購權。為避免事後發生糾紛,簽立買賣契約時要加註如
果在10日內以同一價格承購時買賣契約書無效,雙方不得向他方主
張返還已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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