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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李先生問:我日前購買一棟房子,不過屋主患有躁鬱症,不動產買賣


契約由其子代為簽訂,請問是否有效?



 


ANS:


依現行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換言之,成年人在未經


法院宣告禁治產前均為有行為能力人可獨立為法律行為,故屋主雖患有躁


鬱症,但未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仍得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其子在無授權書


之情況下以代理人身分出面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基本上該契約為有效成


立。




惟有問題者在於將來如屋主反悔不肯出賣房子時,提問人必須要證明屋主


的兒子有代理權,此時因無書面舉證上會較為困難,屆時如果提問人不能


舉證證明者,則屋主可不負出賣人之責任,李先生僅能向無權代理人請求


損害賠償,故建議李先生向屋主請求出具授權書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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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