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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許先生問:我在今年5月買了一棟房子附加車位,但上星期竟發現自己


停放在地下室的汽車被不明人士蓄意破壞,經向管委會反應後表示不予賠償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ANS:


 


許先生應先審視當時買賣契約是否有載明該停車位之性質,如約定為共有專用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此時許


先生必須自行負擔汽車之修繕費用。




若當時約定為共有共用之性質,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此時須再考量管委會所僱用之管


理人員是否有違反民法上注意義務之情事加以判斷,始可據以向管委會求償。


惟必須提醒許先生,如當時與管委會成立之住戶規約中有約定類似「概所有停


放於地下室之車位損失,不予賠償」之用語,則許先生恐無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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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