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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王小姐問:我向邱先生租屋,租期訂為一年,每月租金1萬元,押租
金2萬元。但當租期屆滿向對方表示不再續租時,卻僅返還我押租金5千元
,而將其餘款項以修繕廁所為理由扣抵,請問是否合理?
ANS:
依據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
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王小姐應先審閱雙方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是否
有特別約定「租賃物修繕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且出租人得逕自押租金中扣
抵」,如未特別約定時,依民法上開規定租賃物修繕費用仍由邱先生負擔
,且不得擅自押租金中扣抵。
邱先生在王小姐租約期滿不再續約且在房屋都騰空交還房屋同時,應將押
租金全數返還,若未約定賃物修繕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時,邱先生若擅自押
租金中扣抵時,則依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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