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處理二親等間不動產移轉時,均會以為買賣已視同贈與,便無
須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實際上仍需繳納。另不動產在移轉給子女或
配偶時,若採用土地與房屋分別以買賣及贈與方式移轉,當可省下一
筆土地贈與稅。
自民國87年5月修法後,二親等以內的不動產移轉可選擇兩種方式,一
為贈與,一為實際買賣,但由於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中規定: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以此看來,使用贈與方式或買
賣方式來移轉並無差異,但實際上還是有所不同。不動產的移轉通常包
括房屋與土地,二者一併移轉,土地部分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部
分則以房屋評定現值認列為所得,列入當年度的不動產交易所得中申報
,因此在申報房屋部分的所得時,究竟要運用何種方式申報,便需一番
精算,選擇最節稅的方式。
舉例來說,林先生欲移轉其名下之房屋給兒子,此房屋之評定現值為200
萬元,若按照一般常理為節省贈與稅,林先生選擇提出資金流向,以買賣
方式辦理移轉,而事實上林先生反而可能需繳交更多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因為選擇贈與方式辦理不動產移轉,扣除100萬元的免稅額後,需課征4
萬8千元的贈與稅;而選擇以買賣方式,若假設林先生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級距為30﹪,將這筆買賣交易所得併入林先生個人年度所得之後,則需
課徵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總額為13萬2千元,相形之下,林先生當初應以
贈與方式辦理移轉較為省稅。若林先生的所得級距達到40﹪,選擇贈
與方式移轉將可節省更多的稅負。
二親等買賣交易中,較為特別的是夫妻之間的不動產移轉,由於夫妻間的
贈與不列入贈與總額,因此無須繳納贈與稅;不像一般的不動產贈與,必
須需繳贈與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因此夫妻間的不動產移轉,便以贈與的
方式較為簡便而省稅。
不動產移轉給配偶或子女的方式很多種,但一般人為了省下遺產稅的龐大
支出,通常採取贈與的方式移轉來節稅,但若是能將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
、房屋以贈與方式移轉,最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土地部分若是以贈與方式
移轉,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若採用直接買賣的方式,則可省下
贈與稅的支出;房屋部分則以贈與方式移轉即可。一般人在辦理贈與時,
通常是將土地與房屋一併贈與,相較之下,這種方式便會多繳了土地部分
的贈與稅了。
房屋買賣時所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僅有房屋部分,在二親等以內究竟適
用贈與還是買賣,必須經算一番相互比較;另不動產移轉時的節稅,顯然
以土地採買買、房屋採贈與的方式最為有利。一些不動產移轉觀念的改變
,其實際價值可能是數十萬或數百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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