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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江小姐問:我在前陣子剛向建設公司買了一棟預售屋,每個月都固定繳


款,但據聞該公司最近期因資金周轉不靈財務上可能出現問題,請問我可以


拒絕繳納下期款項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ANS:


 


依據民法第26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


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


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江小姐雖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若經查證屬


實該公司確有財務危機而恐無法如期完工情事,江小姐為保全自己權益,得


行使上開條文之規定。為避免因拒繳而造成違約,建議江小姐先以存證信函


告知該公司拒繳之原因,如該公司能提出證明或保證則同意繼續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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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