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張先生問:請問買房屋現有租客要如何處理,才能合法妥當保障


權益?


ANS:


 


依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原則上當租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房客仍


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但超


過五年的定期租約未經公證或不定期租約,房客將不可主張「買賣不


破租賃」,新屋主可請求房客搬遷,所以承買房屋倘有未到期租賃,


應查明當初租約之實際情形,以免交屋時造成糾紛。




按買房屋倘有未到期租賃,應要求賣方於契約或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


載明租期,原則上應附租客搬遷同意書,若租客欲繼續承租,應載明


賣方負換約之義務,若買受人對租約之原約定有不同意見時,應依以


下規定處理:(一)若不欲承接租客,此時應要求賣方出具「租客搬


遷同意書」並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賣方應協助買方排除租約


後始可領取尾款」。(二)若願意承接租客,應請求賣方出具「租客


換約同意書」,以便交屋後得順利換約完畢。(三)若賣方不願處理


租約問題,而買方仍願意購買之情況下,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約


定「本標的現有之租約由買方自行負責處理」。(四)房屋若有超過


五年的定期租約未經公證或不定期租約,此時買賣雖破租賃,房屋所


有權易主後,買方依法可請求房客搬遷,但若買方不欲承接租客,此


時為避免交屋後買方無法順利排除租約,產生爭執,需花費許多時間


處理後續問題,此時仍應要求賣方出具「租客搬遷同意書」或於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賣方應協助買方排除租約後始可領取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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