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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王先生問:我父親日前過世,不過身後留有數棟不動產,請問法律上是


否有規定不動產過戶期限?另外若有數位繼承人,是否需一一簽名辦理過戶?




ANS:


 


依民法1138、1141條規定,王先生及其兄弟姐妹平均繼承父親遺產並無疑義


,此外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必須自繼承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逾期每月得處登記費一倍罰鍰。




至於繼承人是否必須一一簽名問題,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兩


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


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換言之,王先生可先申請辦理不動產共同共有登


記,否則超過時限就要依法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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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