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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陳先生問:我最近將房子租人,不過房客不但不按時繳交房租,
甚至還轉租別人,不過新的房客卻跟我保證會續租,請問我該如何拿回房子。
ANS:
在房屋租賃時,除契約有明示的反對約定外,否則原則上承租人是可以將房屋
的一部份轉租。但是如契約有明示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現今市面流
通的租賃契約大多有此約定),而承租人逕為轉租行為者,此時出租人得依民
法第44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主張終止契約收回租賃物。
因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誠信,承租人既違反契約約定將
租賃物轉租與第三人(為不合法轉租),出租人自得依法終止租賃契約,收回
租賃物。故建議提問人發存證信函向承租人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並請求返為租
賃物,副本寄第三人。如第三人以補償費作為搬遷之條件,提問人無須理會,
可直接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返還。因提問人與該
第三人間並不存有租賃關係,如承租人對於該第三人有任何之承諾或第三人有
任何要求或主張,第三人均不得向提問人主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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