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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黃小姐問:我是個大陸新娘,還沒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我可以在台


灣買房子住嗎?要怎麼辦理?



 


ANS: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與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結婚者,在未依法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仍屬大陸地區人民,而大陸地區人民擬購置臺


灣地區之不動產,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


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之規定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大陸地區人民擬購置臺灣地區之不動產應備下述各項文件依序向相關


單位辦理:




一:


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


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自內政部網站中下載。

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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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