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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買賣時,房屋稅的分攤都是以交屋為準,交屋前的房屋稅由賣
方負責繳納,交屋後則由買方負擔,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十二
個月,所計算出雙方各需繳納的稅款是多少。
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議定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負擔方式,通常可以向稅捐
機關申請分單繳稅的方式,由買賣雙方就各自居住的月份繳交房屋稅;
或者由一方先支付費用,另一方再補貼費用,或是在買賣價中加減,以
減少彼此的麻煩。
但須注意的是若前任屋主將房屋登記為營業用,將適用3%的房屋稅率,
在產權移轉給買方做非營業用途時,應注意代書是否替買方變更使用用途
。如 果是購買預售屋,因房屋稅乃初次設籍尚無稅單可考,買方可參考「
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該層的使用用途是否登記為住宅?否
則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用途變更,以免多繳房屋稅而不自知。
房屋稅單每年自五月一日起將由各縣、市區(市)公所寄出,如在五月三十
日前仍未收到時,應立即向該區(市)公所或該管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否
則,超過徵收期間每逾二日將按應納稅額的1%課徵滯納金至15%止。房屋
所有權人是不得以未收到為理由,拒絕繳納滯納金。
- 核對課稅之不動產地址是否為自己所有。
- 課稅稅率及月份是否按使用現況計徵。
- 課稅金額是否正確。
- 稅單有無重覆開單。
申請項目 | 應備書表及證件 | 申請程序 |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 由納稅義務人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處或分處申報 |
房屋納稅人名義證明 |
| 由納稅義務人向稅捐處或稅捐分處申請 |
房屋稅籍證明之核發 |
| 由納稅義務人向稅捐分處或稅捐處申請 |
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 依據鄉鎮市公所通報之契稅申報書自動辦理 | |
房屋稅之減免 |
| 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發生時向稅捐處或稅捐分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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