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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張先生問:我最近透過法拍買了一棟房子,不過前任屋主卻積欠管委會
七萬元管理費,如今管委會要求我簽立債務承擔契約,否則不發給電梯感應
卡及車道遙控器,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ANS: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
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本條規範之目的,係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
權利義務事項,也就是繼受人繼受前屋主之契約地位,而非繼受具體已發生
的債權、債務關係,除非繼受人願意承擔前屋主的欠費,否則基於債之相對
性原則,管委會不得向新的屋主請求繳納,張先生所指顯係管委會曲解法令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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