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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張先生問:我最近透過法拍買了一棟房子,不過前任屋主卻積欠管委會


七萬元管理費,如今管委會要求我簽立債務承擔契約,否則不發給電梯感應


卡及車道遙控器,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ANS: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


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本條規範之目的,係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


權利義務事項,也就是繼受人繼受前屋主之契約地位,而非繼受具體已發生


的債權、債務關係,除非繼受人願意承擔前屋主的欠費,否則基於債之相對


性原則,管委會不得向新的屋主請求繳納,張先生所指顯係管委會曲解法令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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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