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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張先生問:我向房東承租店面經營麵館,每月均按時繳交房租,不過最近因


為景氣緣故,房東有意售屋,請問若換成新屋主,我還可以繼續承租嗎?




ANS:


 


依據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


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


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由張先生來函得知,其與房東的租賃關係已持續一段時間,如果簽訂的租賃契約


未逾5年,縱房東將該店面出售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仍繼續存在,張


先生不需要搬遷店面,為買賣不破租賃關係。但如果租賃契約逾5年,或是原租賃


契約過期後並未重新簽訂新租約,屬於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時,租約就必須經過公


證程序。




建議張先生先釐清跟房東的租賃關係,是否有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關係的適用


,才能確定是否需要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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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