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
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符合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所訂管理辦法之員工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
。但私立補習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規程」規定設立
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
置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辦妥財
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
人所有者為限。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之私立
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50%;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70%。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
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
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50%。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
他為促進公眾利益,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省(市)主管機關核
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
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
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惟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
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
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
項建造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50%。
-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
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
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
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 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 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
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50%。
- 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繼續作原來使用而不違反古蹟管
理維護規定且無收益者,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