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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吳小姐問:我最近在台中買了一棟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總共


付了50萬簽約金,仲介費10萬元。不過最近股市暴跌,希望解除買賣契約


,但仲介說要沒收我全部預付款項,請問我該怎麼辦?




  


ANS:


 


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


請求報酬。仲介經紀業已媒介買賣雙方成立有效之契約,對吳小姐依法自有


報酬請求權,吳小姐不得請求返還10萬元服務費,只能盡量與仲介公司協商


,懇請其折讓部分服務費以減少損害。


 




就既付價款50萬元部分,吳小姐亦可請仲介經紀人員約妥時地並協助與出賣


人當面商議,希望出賣人能諒解吳小姐之困難,不要主張沒收全部既付價款5


0萬元,但這部分又因為出賣人仍須給付仲介服務費,且通常金額是買方的2


倍,所以即使出賣人願意返還部分既付價款,也是在扣除他已付之仲介服務費


範圍內。




建議吳小姐也可趁法院審理期間,當庭要求法院試行和解,若當事人兩造皆願


意讓步達成和解,吳小姐也能獲返還部分既付價款以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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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