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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與李太太在民國八十三年以多年的積蓄購置台北市大安區
一棟大廈,二樓及三樓共二層(其土地總坪數共計50坪),供其
雙親與自己全家居住。在年底接到地價稅時,卻發現稅金高達六
萬餘元。李先生在繳完稅後,心疼之餘請教代書有無節稅方法。
- 將自己及配偶設籍於二樓(或三樓)
- 將父母或岳父母或成年子女設籍於三樓(或二樓)
- 持『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函』,並檢附建物權狀(二樓及三
樓)及已設籍的戶口名簿影印本,向該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 土地所有權人欲自行申請地價稅自用,應於當年9月22日前
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申請完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
年起始開始適用。
- 地價稅自用申請書一份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設籍之直系親屬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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