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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園林先生問:我有一間小公寓在辦公商圈內,原本出租給附近上班的


友人,因為最近房市有轉好可能,希望高價出售,請問該如何請友人搬離?

  


ANS:


 


民法所規定之租賃關係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林先生與友人間的權利義務


關係應依民法及土地法相關租賃關係之規定。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


人非因下列情形者,不得收回房屋。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


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


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承租人


違反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


時。

  


 


所以林先生不得以房屋出售為理由要求友人搬走,建議應事先進行溝通,並


書面協議如果找到買主,雙方即刻終止租賃關係,否則仍應受民法「買賣不


破租賃」規定,林先生不得隨意請友人搬離賃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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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