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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徵贈與稅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間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往除了房屋部份要課徵契稅之外,土地


部份也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還有贈與稅。不過在民國84年1月15日


公佈施行新的遺產贈與稅法後,在第20條第6款中明文規定,配偶相互


贈與的財產是不用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另外,在土地稅法第28


條之2,也明文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動產贈與給配偶再行出售

 

現行實務上,有很多先行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再行出售的案例,是為了


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例如:夫之不動產要出售,但其一生一


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已適用過,而其妻尚未申請適用,此時夫便可先


將不動產贈與給妻後,再行出售,達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節省土


地增值稅的目的。另外還有為了避免因財產過於集中於夫妻的任何一方


,而於其死亡時被課徵大筆遺產稅。




 


夫妻間的贈與仍須交印花稅及房屋部份的契稅

 

夫妻間的贈與不用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對消費者確實是一大福音


,但是還是交印花稅及房屋部份的契稅。另外消費者若要享受此種優惠


,還有其他值得注意的事項及限制。




 


受贈人再移轉第三人時仍要繳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稅法的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雖然不用課徵土地增值


稅,但是於受贈人(夫或妻)再移轉第三人時,仍要以該土地第一次贈


與前的原地價,當作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例如:夫買這筆土地的


原地價是5萬元,送給妻時的公告地價為10萬元,現在由妻出售該土地


,申報移轉現值為20萬元,則土地增值稅的漲價總數額為15萬元(20


-5=15),並非10萬元(20-10=10)。




另外,一般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增繳的地價稅可用來抵繳土地增值稅


,而且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土地所投入的改良費用,也可自漲價總數額


中扣除。但若將土地贈與配偶後再移轉給第三人,便不能享受上述之優


惠。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配偶間相互贈與不動產,雖然不需繳交贈與稅與土


地增值稅,可是若贈與人在贈與後二年內死亡,仍要將該筆不動產併入


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而且之前所繳納的契稅、印花稅還不能扣抵。因


此,建議消費者還是提早做好財產規劃,善用法律規定,將所需繳納的


稅費減至最低,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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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