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繳納基準日」,在買賣房地產時最好先協議地價稅


應由誰來負擔,或是其分擔方式如何計算,以免造成日後買賣雙方為此爭執


不斷;此外,9月22日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的期限 ,符合申請資格的民眾應


善加把握,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目前地價稅的課徵是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


納稅義務人,所以即使在此之前土地已經售出,但尚未辦妥登記手續者,依


稅法規定賣方仍是納稅義務人。因此,若是買賣中古屋時,買賣雙方可於買


賣契約中先言明雙方各應分擔哪個月的地價稅,對彼此都較為公平;至於在


預售屋方面,建商通常為規避增值稅,都會儘量趕在六月底前便將土地過戶


給消費者,在這樣的情況下,購屋人仍須負擔整年的地價稅,所以購屋時對


各種稅賦的負擔,應事先和建商溝通,否則吃虧的還是消費者。


 




另外,9月22日為申報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最後期限,因一般地價稅基


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相差整整五


倍;因此,消費者如有下列情況,且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應好好把握


良機,可節省一筆可觀的稅賦:



 



  • 不動產原本供營業使用,但現已回復成自用住宅

  • 不動產原是出租他人,但現已收回自用

  • 自去年10月7日後,有購入不動產或繼承不動產遺產

  • 原本就是供自用住宅用地,但未去申請,仍按一般稅率繳納地價稅者

 




至於適用自用住宅的資格,依據土稅法上的規定,其條件為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


過三公畝(即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的情形下: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

             業用之住宅用地



  • 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因此消費者如僅擁有一處住宅用地,且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申報自用地價稅;但如


擁有兩戶以上住宅時,則可將直系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或姻親父母的戶口分別過入


其他住宅時,仍可申報自用地價稅,以達節稅的效果。




由於地價稅不像房屋稅是以月為計徵單位,消費者若錯過這次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


的機會,今年度的地價稅將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因此符合自


用住宅用地資格的民眾切莫忘記9月22 日的申請期限,否則就得再等一年了。




 


案例:

張大明在台北市有一筆土地,其地價總額500,000元



  • 依一般稅率千分之十時,應繳納稅捐為:
    $500,000×千分之十=$5,000元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時,應繳納稅捐為:
    $500,000×千分之二 =$1,000元




  • 故採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可為您省下$4,000元的稅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