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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6    自由時報


 


隨著房市逐漸回溫,看屋人潮明顯增加,一些南部住宅大樓社區管委


會,卻巧立名目要求房仲業者帶看房屋,必須支付「看屋費」,引起


業者與屋主反彈,認為管委會這種作為,已產生適法爭議問題。






由於政府從今年4月下旬,增撥2,000億元優惠房貸額度,吸引不少


購屋消費者回籠看屋,全台中古屋市場的看屋反應頗為熱絡,但房仲


業者帶看房屋頻繁進出社區,卻引起一些社區管委會不滿,乾脆巧立


名目,要求房仲業者每次帶看房屋,必須支付50元或100元不等的


「看屋費」。房仲業者為方便進出社區促銷物件,不敢得罪管委會,


只好以店頭盈餘公積金墊付。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楊耀龍指出


,少數社區管理委員會以巧立名目方式,向房仲業者收取「看屋費


」、「人員管理費」等不當費用,幾年前即曾在南部地區發生,經


業者向政府相關地政、建管單位反映後,主管機關已多次行文樓管


公會,不得向房仲業者收取這種費用,房仲全聯會站在維護合法經


營業者立場,反對社區管委會以各種藉口收取額外費用,盼政府相


關主管機關能重視這種現象,以免加重業者經營負擔。






法界人士也認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管委會為執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代理人組織,不得踰越權限巧立名目,向


住戶或房仲業者收取管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區分所有權人大


會通過訂定社區規約,可向房仲業者收取所謂「看屋費」,但規約


不得牴觸法律,因此「看屋費」恐將產生不當得利的適法性疑慮,


如住戶向建管單位檢舉,管委會這種便宜作法可能遭最高20萬元的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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