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學生在外租屋,房東卻趁著學生上課時間,以查看房屋有無破壞情形
擅入學生居住的房間,甚至還拆閱學生的信件,學生敢怒不敢言,房東有
權利這樣子做嗎?
ANS:
要處理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所有權人(即房東)與房客在法律上的權能。
依據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
、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同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房客於租賃物交付後,即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房東在租賃標的物交
付與房客「使用、收益」後,所有權的權能就受到限縮,使用、收益的權利
即已移轉給房客,當然不可擅入租賃物,擅自闖入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至於房東拆閱學生的信件,則屬明顯違法,依據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
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
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而且房客因為隱私權遭受侵害,還可
以依據民法請求房東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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