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陳小姐問:我最近看中了一間中古屋,價格在能接受的範圍,有附


車位但是仲介告訴我,車位沒有權狀附屬在公設裡面。請問我該怎樣保障


我的權益呢?該注意到哪些細節?




ANS:


依照您所述應該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完工的房子,如此所附屬的


車位就是法定停車位,在權狀上以及建物謄本上是看不到車位編號的,只


有共有部分比其他無車位之住戶多了車位的權利範圍持份比例。




所謂的法定停車位就是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


則規定之一定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


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


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


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


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所以該社區的車位只能隨主建物


一起移轉,或是車位只能賣給該社區之住戶,需注意購買時一定要要求原


屋主提供停車位證明,或是停車位址證明,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車位


證明,最好再向管委會確認該車位之使用現況有無紛爭。




一定要請仲介或是原屋主確認指定停車位址,並詳載於買賣契約書內。


過戶前後,都要仔細核對建物所有權狀上是否有該車位之持分登記。不


動產說明書內容一定要看清楚,還有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有車位的說明也


要確認清楚。如果是機械式停車位,更要進一步確認有無故障情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