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於簽約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首先,
應瞭解目前不動產買賣實務上有二種契約,其中公契係作為產權移轉之
用,一般皆由買方委託之代書辦理,有公定之書寫模式,故產生爭議情
形較少。應予注意的是私契之訂定, 一般買賣雙方於簽訂契約時宜注意
以下幾點:
簽約前買方應申請簽約當天的土地及建物謄本,注意坪數是否正確(目前
謄本計算面積以平方為單位,平方公尺*0.3025=坪),或是否有限制登
記(如假扣押、假處分等)尚未塗銷,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為住宅區、工業
區等問題。而目前賣方銀行抵押設定金額多少,尤應特別注意,以作為支
付各期價款的依據。
契約當事人原則上應由本人親自簽約,否則應有特別授權之書面證明。簽
約時通常由代書核對雙方身份證,確認簽約當事人後始由雙方簽名蓋章。
若本人未能出面,應提授權書,其內容並應有出售不動產座落地址及特別
授權代理議價、收受訂金等權利,並提出本人之印鑑證明(需與授權書所
用印者相同), 買方方可認定為合法有效之授權。另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
時(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則應由法定代理人出面簽約。
關於契約書內必須以數字訂明者,如坪數、金額、持分等記載,應儘量以
國字大寫為宜,以避免變造及爭議。
公契之移轉價格為課稅之依據,所以,應明文規定清楚。尤其,於調整土
地公告現值之七月,對此更應注意,以避免爭議。
目前買賣付款方式大體上分為四個階段,即簽約、用印、完稅、尾款。各
階段之付款成數依雙方要求而有不同,惟如果賣方銀行尚有貸款未清,則
應於簽約前查明,以作為支付尾款金額之參考。
不動產過戶程序,於買方支付完稅款且雙方繳交增值稅及契稅完畢後,即
可將房地過戶為買方名下,所以,為保證買方尾款可如期支付,依目前交
易習慣,買方應開立一紙與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置於代書處,而於尾款支
付時始無息退還買方。
一般以支付尾款同時,辦理交屋手續,惟買賣雙方如另有協議時,應以書
面規定清楚,以避免爭議。
依法律規定,簽約書訂定好後,買賣雙方只要簽名或蓋章皆生效力。惟目
前實務上,皆要求當事人親自簽名且蓋章,以示慎重;而如係代理人代理
簽約,則於簽立本人姓名後再註明代理名義並簽名始可。
最後再提醒購屋人,簽約完畢應注意立約日期有無填寫、文字更改處有無
雙方認章,簽約書如為兩張以上, 應於騎縫處雙方蓋章等,逐一檢查,以
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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