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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於簽約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首先,


應瞭解目前不動產買賣實務上有二種契約,其中公契係作為產權移轉之


用,一般皆由買方委託之代書辦理,有公定之書寫模式,故產生爭議情


形較少。應予注意的是私契之訂定, 一般買賣雙方於簽訂契約時宜注意


以下幾點:


一、產權清楚

 

簽約前買方應申請簽約當天的土地及建物謄本,注意坪數是否正確(目前


謄本計算面積以平方為單位,平方公尺*0.3025=坪),或是否有限制登


記(如假扣押、假處分等)尚未塗銷,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為住宅區、工業


區等問題。而目前賣方銀行抵押設定金額多少,尤應特別注意,以作為支


付各期價款的依據。


二、 簽約當事人應為本人或有權代理人

 

契約當事人原則上應由本人親自簽約,否則應有特別授權之書面證明。簽


約時通常由代書核對雙方身份證,確認簽約當事人後始由雙方簽名蓋章。


若本人未能出面,應提授權書,其內容並應有出售不動產座落地址及特別


授權代理議價、收受訂金等權利,並提出本人之印鑑證明(需與授權書所


用印者相同), 買方方可認定為合法有效之授權。另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


時(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則應由法定代理人出面簽約。




 


三、 契約內容標示應清楚

 

關於契約書內必須以數字訂明者,如坪數、金額、持分等記載,應儘量以


國字大寫為宜,以避免變造及爭議。


四、 公契移轉價格應明定

 

公契之移轉價格為課稅之依據,所以,應明文規定清楚。尤其,於調整土


地公告現值之七月,對此更應注意,以避免爭議。


五、 付款方式應公平

 

目前買賣付款方式大體上分為四個階段,即簽約、用印、完稅、尾款。各


階段之付款成數依雙方要求而有不同,惟如果賣方銀行尚有貸款未清,則


應於簽約前查明,以作為支付尾款金額之參考。


六、 應有買方開立商業本票之規定

 

不動產過戶程序,於買方支付完稅款且雙方繳交增值稅及契稅完畢後,即


可將房地過戶為買方名下,所以,為保證買方尾款可如期支付,依目前交


易習慣,買方應開立一紙與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置於代書處,而於尾款支


付時始無息退還買方。




 


七、 交屋時期及方式應明確

 

一般以支付尾款同時,辦理交屋手續,惟買賣雙方如另有協議時,應以書


面規定清楚,以避免爭議。


八、 契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

 

依法律規定,簽約書訂定好後,買賣雙方只要簽名或蓋章皆生效力。惟目


前實務上,皆要求當事人親自簽名且蓋章,以示慎重;而如係代理人代理


簽約,則於簽立本人姓名後再註明代理名義並簽名始可。




最後再提醒購屋人,簽約完畢應注意立約日期有無填寫、文字更改處有無


雙方認章,簽約書如為兩張以上, 應於騎縫處雙方蓋章等,逐一檢查,以


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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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