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 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移轉。
-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除供營業用者以外,因公使用
而取得之不動產。
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
所有權者。
- 家庭農場因擴大經營規模或共同經營,在同一農產專業區內交換農業用地, 經
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證明。
- 在工業內承購新興建之標準廠房。
- 營利事業為促進合理經營,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經濟部專案
核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者,其因合併而發生之契稅。
-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依照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買賣
契稅。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購置農業用地,於取得後持有農業用地之總面積在三公頃以
下者。但取得後繼續經營不滿五年者,補徵其已減徵之契稅。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