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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必須滿20歲才算成年,才具有


完整的行為能力,才能獨立完成有效的


法律行為。


 



n學生租房子簽訂租賃契約,如果事先得

 

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法定代

 

理人的承認,則所簽訂的租賃契約效力

 

跟其他成年人一樣都是完整有效的,在

 

相同的締約條件下,並無須額外負擔其

 

他的義務或是提供擔保(當然雙方同意

 

的話又另當別論啦);如果租房子已經

 

變成一般大學生的常態,而且在簽訂租

 

賃契約當時是屬於必要的情況時,更可

 

能可以解釋為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須,可

 

以不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就去進行。而

 

在符合上述各項條件時,租賃契約完全

 

有效,房東是無法主張租賃契約效力有

 

瑕疵的。

 


 



只是很多學生租房子可能並沒有事先跟法定

 

代理人商量,或是房東也無從知悉未成年人

 

到底有沒有取得未成年人的同意或承認,法

 

律也不希望讓這份契約效力懸而不決,所以

 

就規定房東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時間催告未

 

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法定代理人限期

 

內回答到底有無同意或承認未成年人所定的

 

租賃契約,讓契約關係早日底定,如果法定

 

代理人期限過後仍不回答,則法律就視法定

 

代理人並不同意,讓契約歸於無效,讓雙方

 

法律關係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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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