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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王先生問:我與兩位兄弟共有一筆土地,每人持分1/3,但最近未


經我同意便將土地抵押他人,請問我可以主張抵押無效嗎?

  


ANS: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所以要設定抵押權給他人前,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故必需經王先生同意才生效。




除非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事項「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其


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等,應以共有人過半


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始不須經王先生同意得以多數決方式處分或設


定負擔。



 


但因抵押權設定並未包括在內,所以將抵押權設定予他人時不適用土地


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之方式,必須依據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辦


理。故王先生得主張設定在共有土地上之抵押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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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