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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張小姐問:我最近買了一棟屋齡卅年的中古屋,可是最近突然接到法


院查封通知,經查才曉得屋主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請問我該怎麼辦?




ANS:


 


依目前法院判例認為因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買受人所取得僅係事實上處分


權,而非所有權,無法以自己之占有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僅能在法院


誤就非債務人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執行時,得代位原所有權人,即原


始出資建造人提起異議之訴。故本案提問人首應審究者為欠債的「原屋主


」是否為該違章建築的原始出資建造人?如否則提問人可代位原始出資建


造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向


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如是則因其本身並無排除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權利,故提問人亦無法代位主


張。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提問人如想保住房子不要被拍賣的話,僅能先幫原


屋主清償債務,然後再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向原屋主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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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