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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正進行法規之修訂與檢討來規範山坡地開發業務,在中央方面,
營建署的作法為:
1. 為確保山坡建築安全,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將修訂「建築技術規則」
增訂山坡地建築專章統一山坡地不得建築的認定基準及山坡地建築設
計準則,未來坡度陡峭、有滑動之虞如順向坡、活動斷層、有危害安
全之坑道、廢土堆、河岸侵蝕地、洪患、斷層等八類將不得建築。
2. 降低老丙建之容積率,由原來的160%降至120%。
3. 尚未取得雜項執照、平均坡度在55%以上之老丙建山坡地不准開發未
來丙種建地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1.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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