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房屋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


 


變更後稅率,按月計課住家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稅。


 


(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九條)





高雄市房屋年度中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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