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


 


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其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


 


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房屋稅條例第四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