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物面積,應依


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陽台


、屋簷突出自牆(柱)心起一.五公尺以上者(現為二公尺),或雨


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其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合併


課徵房屋稅,一.五公尺以內者,則免予計入建築面積,免徵房屋稅


,但其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至供公眾通


行之走廊(即亭仔腳),應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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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