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


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


,按年遞減其價格。


 


(房屋稅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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