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不動產遇有買賣移轉行為時,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除取得權利


 


人依公證法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外,應向鄉鎮市區公所請求監證,但契


 


稅條例第二十八條已刪除,所以已不用辦理公、監證,就可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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