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其為私人醫院


、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按其現


值課徵百分之二。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


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


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


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