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


物者,應免徵 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的減徵二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的減徵三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的減徵四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的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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