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但書:「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


 


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


 


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


 


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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