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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