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兩日按滯納數額加


 


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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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