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土地稅法第十六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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