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由占


有人代繳地價稅案件,應由申請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


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辦理分單手續,


但所有權人所提供之上項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


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未查明前地價稅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


繳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