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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市場上,不論是那一種拍賣屋,都是因為銀行放款予借款人
,後因借款人無償還貸款之能力而產生。從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演變至債權銀行依強制執
行法進行抵押不動產之拍賣,則形成所謂的「法拍屋」;而在債權銀
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同時,聲請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台灣金服)進行之拍賣,則形成所謂的「金拍屋」;至於在法
拍屋或金拍屋之拍賣過程中,由原債權銀行直接承受該抵押不動產後
,再經由拍賣公司進行之拍賣,就是所謂的「銀拍屋」,亦可由銀行
自行處理或舉辦通訊拍賣予以處分承受之抵押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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