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派員調查,凡每設籍戶之受災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


 


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受災面積達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