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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派員調查,凡每設籍戶之受災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
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受災面積達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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