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其價格高於標準價格者,除自願以


拍賣或標購金額申報納稅者外,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評定之標準價格計課,但低於標準價格者,得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但


書規定,按其買賣價格計課契稅。(財政部66.3.5.台財稅第三一七


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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