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日期規定如下: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延不裝


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未申領使


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


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


造完成者為準。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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