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的配


 


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以一處為限,其稅率是千分之二。又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


 


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可適


 


用千分之二之稅率課徵。


 


(土地稅法第九條、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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