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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的配
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以一處為限,其稅率是千分之二。又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
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可適
用千分之二之稅率課徵。
(土地稅法第九條、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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