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亦即九月二


十二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同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


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核定,但


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新取得土地如


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購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則於


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並辦竣戶籍登記後補送上列文件至所屬分處辦


理即可。(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財政部83.7.15.台財稅八三一六○二九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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