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申請撤銷買賣契約,在未奉准撤銷前,其以承買人名義


 


所繳之房屋稅既經課徵確定,應不予退回。且應自申請撤銷買賣


 


之當期起恢復以原業主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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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