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


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


限。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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